委 托
    a.查新用户必须向查新站提出查新委托,并填写“查新委托书”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查新站对委托查新项目进行登记编号。凡是未向查新站提出委托,未签协议的,查新站一律不予受理,不出具查新报告,不予盖章。
    b.查新站根据课题专业和学科范围,统一协调分配查新任务,确定查新人员和审查人员,原则上优先考虑专职查新人员或尽量尊重委托人意愿。未经查新站安排,任何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以查新站名义进行查新活动。

 
检 索
    a.查新人员通过对用户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和与用户讨论,确定查新重点和检索词并构造检索策略。
    b.查新人员利用各种数据库及国际联机系统进行试检,并根据试检情况确定正式检索的数据库及检索策略。
    c.查新人员完成国际联机、国内联机及各相关数据库的检索。

 
撰写查新报告
    a.根据检索结果确定是否需要查阅原始全文文献,以便与查新课题进行对比分析。
    b.将查新课题的技术要点(查新点)与检索得到的相关文献逐篇进行对比,分析查新课题的新颖性,最后作出查新结论。
    c.查新人员如实地根据前面的检索结果和对比分析结果起草查新报告。

 
审 核
    查新站须及时将查新报告交审查人员审定,查新人员和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查新工作站专用章,方能生效。

 
建 档
    a.档案应包括查新项目的资料、科技查新合同、课题登记表、查新员和审核员的工作记录、查新咨询专家的意见和《科技查新报告》及附件等。
    b.每一项查新项目的相关材料由该项目的查新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档案保管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建立档案登记簿, 按照要求逐一清点验收、登记,并需经双方签字。
    c.每个项目的《科技查新咨询报告》最终由档案保管员登录到国家查新工作数据库。

 
费 用
    根据科技部的规定,查新咨询工作为有偿服务。

 
异议处理
    委托人如对查新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科技查新报告》一周内将有关意见及旁证材料提交受理方,在交纳复核费后,由受理方组织专家复核,或由委托方另请查新中心进行查证,若责任在受理方,应如数退回复核费并酌退部分信息服务费。专家认为不合格的查新报告,应查明原因及责任。如责任在委托方,则应收费重查;如责任在受理方,应免费重查并追究查新人员的责任。

 


查新站联系方式:023-6825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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