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的教师评议会制度研究(上) ——以密歇根大学为例

摘要:美国大学教师评议会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大学“共治”结构中,教师评议会占据重要的地位,具有立法、咨询与冲突解决功能,并已建立完备的组织制度。该制度在自身逻辑发展、组织制度安排及理念设定等方面都将为中国的大学教师参与大学管理带来启示。

关键词:美国,大学“共治”,教师评议会,密歇根大学  

在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全体教师通过自己的利益代表主体——教师评议会(Faculty Senate)提出、阐述、评论、修订所有与学术、教师个人和专业事务相关的政策(包括与学术事务相关的财政政策),对其进行广泛、自由的讨论并参与决策制定。在此结构中,教师评议会代表所有教师行使权力,并在学术评议会中作为教师的代表参与决策。在美国务大学“共治”结构中,教师评议会的作用各有侧重,有的大学把教师评议会更多地看作是全体教师参与大学各项与学术相关事务的决策制定的实体组织,如圣安东尼奥学院(San Antonio College)认为,教师评议会应就学院的政策和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校长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教师评议会代表教师向大学董事会提出观点和建议;教师评议会负责指派教师代表参与学院和治理委员会的决策过程。有的大学则更多地把教师评议会看作是教师为自身谋求利益的组织,如喀平大学(Coppin University)认为,教师评议会的职责是负责为教师提出一般性福利建议,并保证每个教师在程序上真正地参与大学“共治”过程。总体来看,在当今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教师评议会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并且作为全体教师有效参与大学“共治”的制度保障。

一、历史与现状: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教师评议会的地位与功能

在美国大学的发展史中,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历史由来已久。这一方面与大学教授的积极争取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也与时代发展的需要息息相关。纵观其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发展史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期(1650~1824年)

1650年,哈佛学院院长邓斯特(Henry Dunstet)在制定学校章程时,提出把哈佛学院董事会(Board of Overseers)改建成一个包括院长、财务主管及5位教师在内的自给自足的机构,他认为教授应在学校管理机构——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这一想法却因学校规模太小,以及当时人们笃信“外人”治校更合理而未能完全实施。美国独立后,因财政困难而导致被选人董事会的成员大多是具有商务与公共能力的人,教授逐渐从决策机构中退出。

2.初创期(1824~1915年)

1824年,哈佛大学9位教授联名向董事会抗议教授被排挤于决策机构之外,其中又以乔治·蒂克勒(George Ticknor)的主张最为激烈,他列举了当时欧洲各国大学制度以及许多法律和统计资料,以充分说明教授参与学校治理的必要性。为解决这一纠纷,董事会于1825年召开会议并投票作出重要决定,即由于教授并没有享有特权,因此必须被选入决策机构之中。由此,该决定正式结束了美国一个世纪来教授是否应加入决策机构的争论。同年,哈佛大学吸收了一名教授代表加入董事会,同时修改了哈佛大学章程,授予教授负责学生考试、挑选、学生行为及与教学有关的权力。董事会希望基于此,教授能在工作上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各大学董事会也普遍认为将教授纳入决策机构,可以使学校管理运行得更加和谐,如果没有教授团体的建议或同意,不应做出重大的校政变革,或招聘、任命新教师等。

3.发展期(1915~1966年)

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的成立,标志着大学教师的地位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大学教授联合会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终身任期原则的声明以及为保护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所做出的长期而艰苦的努力逐渐为众多大学所认同和接受。在这个阶段,各大学的教师纷纷组建代表自身利益的教师组织,并以此为代表参与大学学术事务的决策。例如,密歇根大学于1928年成立“大学事务评议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Senate on University Affairs),该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密歇根大学教师首次独立组建了自己的治理委员会。

4.成熟期(1966年至今)

1966年,美国大学治理董事会联盟(AGB)、美国教育理事会(ACE)、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联合宣布了《大学治理宣言》,首次明确提出,在大学决策过程中,教师和行政人员要根据双方特长,进行权力和责任分工,即对大学内部事务实行共同治理。“共治”代表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工作的承诺,代表教师有权参与大学的校政决策。在这一阶段,各大学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组织名称(教师评议会)及其职能基本确定下来,其制度也逐步完善。在现代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大学教师取得了决定学业计划、课程设置、教师聘任、晋级和解聘,制定招生和毕业标准,控制教学内容与时间,制定大学学术发展目标等多方面的权力。

(二)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教师评议会的地位与功能

1.教师评议会的地位

在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教师评议会制度确保每位教师能够直接参与大学决策过程,能促进意见与想法的多样性,并能够促使教师与行政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沟通协作、共同掌权,达成制度上的完善。换句话说,所有教师都能直接参与大学治理,商讨与自身相关的晋职、工资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问题,而不必担心受到报复或刁难。在“共治”制度下,保护教师的这种权力是学校所有主要行政人员(如大学校长、教务长、负责学术事务的副校长和各主要行政部门主管)、院长和各系主任的责任。在大多数美国大学的“共治”结构中,学术议事会下设教师评议会,教师评议会再下设各个院系的教师评议会分会,教师评议会分会是基层教师参与大学“共治”的组织,是最广泛地代表教师利益和权力的主体。美国几乎所有的大学教师都根据自己的兴趣或专长参加各种系属教师评议会分会,共同参与议事过程,以此保障所有教师参与大学决策的过程。

2.教师评议会的功能

  在大学“共治”结构中,教师评议会一般具有三种功能:立法功能(1eSislative)、顾问功能(Advisory)和冲突解决功能(Conflict Resolution)。

  (1)立法功能主要指教师评议会对学术政策的提出、阐述和修正具有法定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教师晋职、终身教职政策、评价、入学要求,研究生要求,课程要求,以及推荐学位候选人,授予学位以及颁发证书等。同时,大学中相关学术政策的增加或改变必须得到教师评议会的同意。在大学“共治”制度下,所有教师要与行政人员合作,教师评议会的最后决策须呈交给大学校长获得批准,重大决策需送交大学董事会以获得最后批准。

  (2)顾问功能主要指教师评议会为大学其他领域中与学术相关的事务、或与教师、职员、学生一般福利等相关的事务提供咨询与建议。同时,教师评议会成员还应主动为校长、教务长或其他职务的行政官员就与自身相关的事务提供建议。

  (3)冲突解决功能主要指教师评议会可以为存在于教师、职员、管理者和学生之间的冲突提供协调策略与方法,弥合教师与行政官员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在教师评议会的三种功能中,根据大学“共治”制度的规定,如果大学校长没有批准评议会的提议,校长将以书面的形式阐述拒绝的原因,并努力解决所有的差异。教师评议会可以通过投票反对某项提议,或者修改某种方案,并把其最后的决策告知校长。如果差异无法解决,大学校长将会把该问题提交给董事会,在行政人员和教师协商、尊重与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ChnID=35&docid=1735598&leafid=106

二、 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的教师评议会制度研究(下) ——以密歇根大学为例

二、案例透视:密歇根大学教师评议会的组织制度与运作模式

创建于1817年的密歇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以下称为密大),自1837年3月18日在大学法案中确定了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原则后,至今都未发生大的改变。在密大,教师依据董事会制定的大学法规使用参与大学决策的权力,并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19世纪40年代制定的两项原则,即建议和自治(advice and self government)。密大董事会认为,应该向教师进行政策咨询并接受教师的建议,有时甚至可以直接采纳教师的意见,因为依据权威所做的决策基于教师适当的支持才可奏效。时任密大迪尔伯恩分校的教师评议会的主席李(Lee)指出,密大迪尔伯恩分校的教师评议会是依据密大相关的法律规程建立的,它是为教师在大学“共治”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服务的。对于大学各方面的功能而言,教师加入大学“共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寻求的不仅是与我们的同事一起影响大学的决策,还要与行政人员和学务人员以及学生管理人员一起工作,为教师和大学的整体利益服务。根据密大教师评议会的章程,教师评议会隶属于学术评议会,其下设12个与教师自身或学术事务、学生事务相关的委员会,所有教师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与兴趣竞选或被指派参加任何一个分委员会。

  (一)密大教师评议会的成员组成及其职能

  密大教师评议会由27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代表组成,其中6名为教师评议委员会成员(Senate Council Members),13名教师评议会成员(Senate Members),6名密大学术评议会委派的职能代表(Ex-officio),1名秘书(Recording Secretary),1名学生代表(Students Representative)。秘书和学生代表没有投票权。

教师评议会的常设行政职能部门是评议委员会(Senate Council),由6名成员组成,任期3年,具体负责教师评议会的日常工作,如组织会议讨论、收集决策意见、颁布学术评议会决议、指导教师参与大学“共治”、对突发及特殊事务进行管理与决策、对具体事务进行分类并下发到相关分委员会进行讨论以及教师评奖等事务。6名职能人员来自学术评议会,在教师评议会中负责工作监督,并参与决策。秘书专门负责记录和保持所有会议的过程和决议,并将这些资料送交学术评议会存档,同时分发给教师评议委员会成员和各分委员会主席各一份。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主席担任,例行参加每一次会议,并可提出建议与意见。

  (二)密大教师评议会的组织架构与运作模式

教师评议会是为大学所有教师服务的,同时,也需要教师积极参加各专业事务的分委会,通过这些分委员会参与大学“共治”过程。密歇根大学教师评议会整体的组织架构从上到下为:董事会制约学术评议会和校长,学术评议会下设教师评议会,教师评议会由教师评议会委员会具体管理,同时下设12个与教师、学生、行政等相关的分委员会。该12个分委员会涉及不同的事务管理,如教师事务、学生事务、财政预算及行政事务等具体领域。

1.与教师事务相关的分委会

在密大教师评议会下设的分委会中,与教师自身事务相关的委员会分别为:教师经济地位委员会(Committee for the Economic Status of the Faculty)、晋职与终身教职委员会(Promotion and Tenure Committee)、研究支持委员会(Research Support Committee)、利益委员会(Benefits Committee)和教师指导与发展委员会(Faculty Mentoring and Development Committee)。具体而言,教师经济地位委员会由7名教师代表组成,他们与教师评议会和大学教务长合作,具体负责所有涉及教师自身经济能力与经济预算方面的事务。该委员会的工作是促使校长和大学预算委员会意识到教师的需要和关注,同时该委员会要每年为教师评议会提供报告。晋职与终身教职委员会的11名成员从教师评议会中经投票产生,他们代表全校所有院系的教师,具有教授(Professors)职称的代表负责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s)的晋职事务,教授和副教授负责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的晋职问题,学术评议会的副主席为该委员会主席,但无投票权。研究支持委员会由11名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批准与评价教师的研究经费申请,在尊重教师的研究方向与研究领域的前提下分配资金。利益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其中4人来自教师评议会,负责全体教师的福利事务负责。教师指导与发展委员会由5名教师代表组成,,他们与教师评议会和大学教务长合作,为新任教师提供入职培训,为所有教师的发展提供机会。

2.与学生事务相关的分委会

与学生事务相关的分委会主要有学生事务顾问委员会(Student Affairs Advisory Committee)、奖学金委员会(Scholarship Committee)、本科生课程和学位委员会(Undergraduate Curriculum and Degree Committee)。具体而言,学生事务顾问委员会由7名教师代表组成,主要为主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和教师评议会就学生入学注册标准和过程、经费支持额度、咨询与学术支持以及其他与教学过程相关的学生生活提供建议。奖学金委员会由10名教师代表组成,该委员会与财政资助部(Financial Aid)合作,负责监控和分发学生奖学金,并为财政资助部主任(Financial Aid Director)和教师评议会关于奖学金政策方面的事务提供建议。本科生课程和学位委员会是一个特别的委员会,其专门为教务长就课程和学位方面的事务提供建议,在各院系和教务长的要求下,负责为学术评议会提供关于课程和学位方面的工作报告。该委员会由各院系课程委员会指派的教师、1名学术评议会代表和1名指派的主席组成,由教务长主持日常会议。

3.与财政预算相关的分委会

与财政预算相关的分委会只有大学预算委员会(University Budget Committee),该委员会由6名教师评议会成员、3名职员、3名学生及教务长和主管财政事务的副校长组成,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长和其他高层领导及院长参加,每月例会1~2次。其中的6名教师成员由教师评议委员会指派,两名来自艺术学院,两名来自科学学院,1名来自教育学院,1名来自计算机学院。该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为预算过程提供一种有效的工作模式。

4.与行政及其他事务相关的分委会

  与行政等其他事务相关的分委会主要有促进多样性委员会(Diversity Enhancement Committee)、信息技术顾问委员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dvisory Committee)和图书馆与多媒体顾问委员会(Library and Media Services Advisory Committee)。具体而言,促进多样性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弥合大学中由于多样性的文化差异所引发的矛盾,同时调解教师、行政职员、学生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信息技术顾问委员会主要是保障教师评议会能够得到充分且适合的信息技术服务。图书馆与多媒体顾问委员会由1名职能人员、6名学术评议会指派的教师代表组成,负责为教师评议会就图书馆与媒体服务等问题提供建议,并回应学术评议会的要求。

  总体而言,密大教师评议会的组织架构与运作模式,充分体现了大学“共治”结构的特点,即一方面充分保证教师参与大学决策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共治”中合作与监督并存的特点。

  三、比较与借鉴:美国大学教师评议会制度对我国大学教师参与大学管理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大学内部以扩大学术权力、增加教师参与决策权力为基本诉求的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许多大学纷纷建立校、院系级的教授委员会,或进一步制定、完善教师参与大学决策的制度。而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的教师评议会制度作为美国大学民主治校的一大特色显示出作用,美国大学的经验将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美国大学教师评议会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逻辑

  美国大学教师对参与大学治理的最初呼唤发生于17世纪中期,其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弱小到强大的渐进过程。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之后,在大学“共治”理念的引领下,教师评议会的发展更趋于成熟与完善,大学教师真正参与到决策制定过程中,实践着与行政人员共同工作的承诺,并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与权利。综合而言,教师的决策参与意识是美国大学教师评议会产生的内生力量,理念引领是其快速发展的动力支持,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其发展的制度保障,政治民主化是其发展的外部推动力量。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的教师评议会体现出了民主、多元、交互、监督与制约并存的特色,充分赋予教师参与大学决策的权力,很好地激发了教师的学术智慧。

  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许多大学逐渐意识到教师参与大学决策的重要意义,开始建立教授委员会,组建各种类型的教师组织,参与大学内部事务的管理与决策,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开始倾听并接受来自教师的建议与意见。但即便如此,由于缺少历史积淀、理念指导、规制制度的保障以及外界大环境的支持,我国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教师与行政人员之间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与矛盾。另外,由于我国大学在教师评价制度方面的不足与缺陷以及官僚主义的遗存,也致使大学教师缺乏参与大学管理的意识,他们没有意识到参与大学中的与自身利益相关事务决策的重要意义与价值,当然,大学也没有给教师创造一个发挥自己决策能力的机会与空间。

  (二)教师评议会的有效运作有赖于自身组织制度的建设

  美国大学“共治”结构中,教师评议会制度的完善外在表现为评议会在大学治理结构中处在了重要的一级,内在表现为教师评议会建立起了完备的组织制度。美国务大学的教师评议会普遍拥有自己的章程,下设各种与教师具体事务相关的委员会,并且各大学根据大学与教师发展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变化不断地对教师评议会的章程进行修订。此外,美国大学的教师评议会章程都非常详实、细致、严谨,且操作性强。密大教师评议会章程长达11页,其下设的各种委员会的具体章程合计长达26页,具体规定了教师评议会的人员组成、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总体职责和内部运作方式等,从而保证教师评议会活动有章可循。

  在我国的大学中,大多还没有像美国大学教师评议会这样的组织。类似的教师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由于缺乏相关完善的法律保护,也无法保障教师参与大学决策的权力,未能发挥它们的实际作用与价值。即便在极少数大学中,有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组织,但由于自身组织制度不健全,没有章程和明确的管理权限与议事规程,导致工作随意性大,缺乏严肃性,达不到好的效果。为了体现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民主治校的理念,发挥教师的智慧与积极性,我国的大学应该建立类似教师评议会的组织,赋予教师参与大学内部与自身相关的决策制定的权力,通过设立各种组织机构促使大学职能的分化。

  (三)在“共治”理念指引下,大学内部各种权力关系得以理顺

  大学“共治”理念自1966年正式提出以来,一直作为美国大学制度安排的指导原则。它强调大学内部所有利益相关者,尽可能采用讨论的方式进行决策,教师、行政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将通过治理过程进行分配。例如,教师主要负责课程、职称评定以及终身教职等问题的决策,行政人员主要负责资源的获取,计划和预算则为双方共同的责任。由此,“共治”应促进大学内部决策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协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摩擦;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构应保持灵活透明,并对管理风格与文化的变化给予及时回应;决策过程应包括多样化的观点,尤其是在信息搜集和政策起草这两个阶段。在这样的理念与工作原则的指导下,美国大学内部权力关系清晰、决策过程顺畅,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决策的民主性,弥合了学术自由与公共利益、民主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同样,在“共治”理念指导下,教师评议会与大学内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得以理顺。

  反观我国大学制度的建设,往往缺乏一种主流理念的指引,致使制度安排具有盲目性,甚至有自相矛盾之嫌。在民主政治的大环境下,在建设我国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的过程中,理念引导可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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